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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夏(化名)繼承了外祖父留下來的一處在台北市的房子。這是外祖父過世之後,軟掉留給媽媽和兩個舅舅的,後來媽媽過世,最佳時間媽媽的持分由小夏和小夏爸爸各分一半,小夏持分六分之一。106年這處房地賣了,怎麼樣兩位舅舅適用舊制,估算各負擔約1.3萬元綜所稅,注意事項小夏和爸爸竟各自要繳100多萬元房地合一稅。
小夏不服,為什麼同是繼承,心得繼承的又是同一間房子,大家一起賣掉,哪幾种呢.適用稅負竟天差地別?小夏尋求行政救濟,訴願到財政部。財政部沒有改變適用稅制,仍維持一屋兩制,但認同小夏符合「非自願性因素」,將房地合一適用稅率由45%降到20%,小夏的房地合一稅由100多萬元降到5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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